实用性

更新时间:2024-05-12 14:52

实用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作为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应是抽象的思维阶段的东西,而应是能够在工业上实施,具备可实施性、再现性、有益性。可实施性是指该发明创造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产业包括:工业、农业、运输业、林业、渔业、采掘业、商业、服务业等社会经济各个领域。

1基本内容

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但是,实用新型的保护期比较短,审查程序也较为简单。此外,应该注意的是,各国对实用新型要求的创造性比对发明的要求低,有些国家甚至不要求实用新型具有创造性。

2三个要求

我国专利法中实用性要求可以分解成三个具体的要求,即“产业制造要求”、“技术性要求”、以及“积极效果要求”。

产业制造要求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能够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

一、“产业”的范围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所谓产业,它包括工业、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以及文化体育、生活用品和医疗器械等行业”。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于“产业”的范围的定义,与日本、欧洲一致,采取了巴黎公约列举式的定义方式,但是并没有采取TRIPs和PCT中最广泛的解释方式。

这种列举式的定义好处在于,可以将那些明显不满足实用性要求的主题以专利法不保护的客体的方式列举出来,从而节省专利制度运行过程中的资源耗费。

二、被制造的“可能性”

2010年版《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规定实用性要求审查的是能够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并特别指出“因不能制造或者使用而不具备实用性是由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与说明书公开的程度无关”,实用性的判断以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位于距,关注的是怎样创造出来的,与是否已经实施无关。

但是,更早版本的《专利审查指南》并不是这么规定,而是将实用性要求的“可能性”与“充分公开”要求中的“可实施性”混淆使用,为了更清楚的探讨我国专利法实用性要求的演变,我们有必要对专利实用性要求与“充分公开”要求的关系进行进一步论证。

技术性要求

技术性要求,并不是在各国专利法条文中明确规定的,而是从相关规定中分解、归纳和抽象出来的。

一、技术特征

对于技术性要求,欧洲专利法实践中的论述或许可以帮助我们更进一步理解。欧洲专利法领域有一个悠久法律传统,只有属于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才可以获得专利授权。

因此,能够获得专利授权的发明创造的主题属于技术领域,并且具备技术措施或技术特征,能够解决技术问题。技术性要求,而更准确地说是技术教导(technical teaching),这种技术教导的目标是使相关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特定的技术特征解决一个特定的技术问题。通过欧洲专利申诉委员会的案例T833/91可以看出,技术教导强调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对技术的贡献。这种贡献可以体现在被解决的技术问题中,也可以体现在发明创造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或技术措施当中,也可以体现在发明创造的技术效果当中。

二、符合自然规律

发明创造应该是利用利用自然规律获得技术方案,判断依据不一定是公认的自然规律。在判断发明创造是否违背自然规律时,不限于人类已知的自然规律,同时也包括人类在探索自然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或认识,专利法也并不要求申请人充分清楚这些经验或者认识中所因果关系或科学原理。获得专利权与发明创造得来的方式与过程无关。而另一方面,在专利审查过程中,以尊重事实的态度来进行判断,当出现难以判断的情形时,申请人应拿出足以让审查员信服的事实证据或实验结果来说明发明创造的实用性;如果申请人拿不出令审查员信服事实证据或是实验结果,那么依然只能以公认的、经过实验证明的科学理论作为判断依据。

新技术领域的特殊技术性要求

(一)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的技术性要求

我国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及商业方法发明专利审查主要依据主要是专利法第25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涉及计算机程序及商业方法发明要获得专利权须满足实用性要求中的技术性。

1985年我国第一部《专利审查指南》对计算机软件做了严格规定,“只有能使计算机结构或电子数据处理设备发生变化,使其硬件技术发生相应变革”的计算机程序才可以获得专利权,即严格要求“软甲+硬件”组合。

1993年新的《专利审查指南》对计算机软件审查基准做出了修改,但与之前没有实质区别。

2001年的《专利审查指南》专门增加第九章“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若干问题”,仍然强调技术性要求。这次修改在我国加入WTO后进行的。

2010年版做出进一步修改,我国对于可以取得专利权的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的规定与美国的规定相似。要求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且能与计算机内部或者外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

(二)生物技术领域专利的技术性要求

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年版本《专利申请指南》在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节“生物技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中,首次规定与微生物、基因等现代生物技术相关的审查标准,2010年版本的《专利审查指南》得到进一步修改。

我国国家知识产权与日本特许厅的做法一致,认为“无论是基因或是DNA片段,其实质是一种化学物质”,因此,生物技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与化学领域的专利审查有很多相同的地方。[1]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